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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协2016年部门预算

来源:    2016-03-20 15:36:00

目 录

第一部分  惠州市政协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惠州市政协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等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宣传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团结和联系各方面人士,互相沟通、协调,为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服务。
(四)负责协调、保障专门委员会实施专题调研计划和开展机关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整理、报送政协组织和委员履行职能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大会发言、建议案;收集反映社情民意。
(五)负责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和省政协办公厅、本市县(市、区)政协的工作联系;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及政协其他参加单位。
(六)负责处理市政协的公文和日常事务,落实市政协领导参加重要活动的各项保障措施,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负责市政协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八)负责权限范围内的人事工作。
(九)承办省政协办公厅、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办公室下设秘书科、综合科和行政科三个职能科。
提案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每年一次全体会议年度提案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通过印发《参政议政导引》,组织视察调研、情况通报、座谈交流、走访咨询和现场咨询等形式,为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为界别委员撰写提案提供参考。
   (三)组织、征集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未立案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工作;制定各专委会分工督办提案的方案和工作安排,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协商,或者组织委员实地考察交流;对需重新办理的提案,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密切与市委办、市政府办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对口单位的联系和协商工作,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以及有关评议等活动。
   (七)密切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适时组织召开提案工作联席会议,形成提案工作合力。
   (八)组织开展提案工作学习培训、理论研讨活动、考察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兄弟市、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借鉴交流提案工作经验。
   (九)组织实施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布置的专题调研、专题视察等各项工作任务。
(十)组织本专委会的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专委会的平台和纽带作用,做好化解矛盾、沟通思想的工作。  
(十一)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有关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就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三)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围绕市委、市政府制定实施的有关规章政策及社会民生等重要问题,开展视察活动,积极参政议政,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专委会负责督办的提案进行督促和检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协商,或者组织委员实地考察交流;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提案。
(五)密切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适时组织召开县(区)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工作联席会议。
   (六)组织本专委会委员积极参与政协理论研讨活动、考察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兄弟市、县(区)政协经济人口资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借鉴交流工作经验。
(七)组织本专委会的委员及相关界别的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专委会的平台和纽带作用,做好化解矛盾、沟通思想的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 团结和联系本委员会及相关界别的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与本省、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二)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就本市大政方针、发展战略,以及有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协商意见、建议和提案,并就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三)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围绕市委、市政府制定实施的有关规章政策及社会民生等重要问题,开展视察活动,积极参政议政,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与市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县区政协有关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合作,开展各项工作。
   (五)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开展参观考察和联谊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六)完成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习和文史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按照政协章程规定,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二)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收集、研究、整理和反映委员的意见、建议。
   (四)负责专门委员会视察、考察、调研等工作;负责专门委员会视察、考察、调研等书面报告的撰写、呈送、跟踪和意见反馈工作。
   (五)负责与市委、市政府有关对口单位进行工作联系和合作。
   (六)负责专门委员会与县(区)政协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并指导工作。
   (七)负责组织征集出版《惠州文史》等工作。组织开展特邀文史委员学习培训研讨等工作,借鉴交流文史工作经验。
   (八)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委员开展参观考察和联谊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九)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和有组织有计划组织委员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等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每年一次全体会议年度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委员通过视察调研、情况通报、座谈交流、走访咨询和现场咨询等形式,为委员知情问政创造条件,为界别委员撰写提案和社情民意提供参考。
   (三)密切与市委办、市政府办及各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对口单位的联系和协商工作,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以及有关评议等活动。
   (四)密切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适时组织召开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形成工作合力。
   (五)组织开展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工作学习培训、理论研讨活动、考察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兄弟市、县(区)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借鉴交流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工作经验。
   (六)组织实施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布置的专题调研、专题视察等各项工作任务。
   (七)组织本专委会的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专委会的平台和纽带作用,做好化解矛盾、沟通思想的工作。
   (八)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工作。
   (九)负责组织市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和义务法律服务活动。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委政协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帮助委员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建设等情况,为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创造条件。
   (二)广泛联系本委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有关人士,听取和反映他们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对外经济政策及投资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本委委员和有关人士就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开展考察、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议政等活动,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港澳委员就惠州建设发展、惠港澳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等方面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港澳委员优势及其在香港影响力,支持港澳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促进港澳地区繁荣稳定;发挥港澳基金会作用,推动惠州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五)开展对港澳人士、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中具代表性人物的交流联谊活动,密切关系,听取意见,为他们排忧解难,广交朋友,增进友谊。
   (六)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承办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
   (七)加强与对口单位的联系,负责掌握本委成员和所联系委员参加本委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和撰写提案、信息的情况。
   (八)负责指导及协调惠州公共外交协会的工作,组织开展各项公共外交活动。
   (九)负责指导及协调惠州市政协历届港澳委员联谊会的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十)负责指导及协调惠州市港澳基金会的工作,协助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以上6个专委会内设相应办公室(正科级),负责承办本专委会日常具体事务。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厅(委、局、办)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政协惠州市委员会机关下设市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是市政协的工作机构,承担为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
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总编制人数50人,在职实有人数61人(含编制不在政协机关的正、副主席及专委会主任等),离退休人员1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8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053.10万元,比上年1947,13万元万元增加105.97万元,增长5.44%,主要原因上年项目经费为784.80万元,今年为549.00万元,减少235.80万元,上年行政运行经费1162.33.01万元,今年行政运行经费1504.10万元,多了341.77万元。合计2016年预算收入比2015年预算收入多105.97万元;支出预算2053.10万元,比上年1947.13增加105.97万元,增长5.44%,主要原因是上年项目经费为784.80万元,今年为549.00万元,减少235.80万元,上年行政运行经费为1162.33.01万元,今年行政运行经费1504.10万元,多了341.77万元。合计2016年预算收入比2015年预算收入多105.97万元。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0.5万元,跟上年持平,0%增长。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50万元,比上年10.50持平,增长0%,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0.0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28.24万元,比上年195.58万元减少67.34万元,下降34.43%,主要原因是2016年车改补贴调整。其中:办公费22.96万元,邮电费7.66万元,差旅费3.50万元,会议费0.53万元,培训费3.4万元,维修(护)费29.88万元,物业管理费6.2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9.1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4.41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固定资产原值208.15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0项,原值20万元,通用设备165项,原值129.37万元,专用设备6项,原值39.48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05项,原值39.30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