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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共外交协会章程(第三届)

来源:惠州公共外交协会    2024-02-21 16:07:46

(2023年11月15日惠州公共外交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惠州公共外交协会。英文名称为Huizhou Public Diplomacy Association,缩写HPDA。

  第二条本会是由政协惠州市委员会探索发挥人民政协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联合惠州参与公共外交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具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惠州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形式多样的公共外交活动,增进惠州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惠州与各国在经贸、科技、旅游、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惠州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协惠州市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在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共外交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传播公共外交文化理念,宣传我国外交政策、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介绍我国和我市改革开放的成就,协助开展各类公共外交活动;

  (二)为我市开展贸易、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建立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三)加强与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系,为海外华侨华人开展居住国与我市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同我市国际友好城市、各国相关机构、友好组织、民间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访、考察,参加双边和多边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促进各项交流;

  (五)接受广东公共外交协会委托的相关事务,支持和配合兄弟市公共外交协会开展的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六)与企业、基金会等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七)举办考察、讲座、采访、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出版通讯刊物,建立网站,沟通开展公共外交情况,反映动态。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本会任职证书。

  第十一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会员资格和会员任职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发展,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任职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

  (二)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视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除名等处分。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五分之一;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对本会变更、撤并、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届召开至少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法定代表人主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法定代表人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至少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五分之一;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表决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表决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九)制定、修改会费交纳标准;

  (十)决定申请人的入会;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委任或者解除委任副秘书长;

  (十三)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审议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和海外社会知名人士或机构担任本会荣誉、名誉职务或顾问;

  (十六)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本会负责人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七条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全体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本会负责人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全体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节 监 事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本会负责人、理事以及监事,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或采用线上通讯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确认。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少于七人,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荣誉;

  (四)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顾问、负责人、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委托本会其他负责人召集会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负责人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理事会审议,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法定代表人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惠州市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干部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全体监事。秘书处设立内部办事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聘用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办法》《经费审批、核销流程》《秘书处工作指引》和《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由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科代为记账、审核和办理银行业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收入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借款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二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十四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3名以上党员并提出申请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非本会理事会成员的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议,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九条如本会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会开展党建工作。
 

第九章 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解散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5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